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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2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拟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次审议有哪些亮点?
明确农民可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他人经营
外出打工,土地交给别人经营,那地还是不是我的?收益该归谁?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此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记者了解到,所谓“三权分置”,即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既有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是否应当在此次修改中予以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办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因此,草案增加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同时,草案明确,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此外,草案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土地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者可申请登记
农民外出打工,将土地流转给回乡创业的大学生小李经营,小李准备种植果树,但果树投资回报需要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小李是否可以就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让投资更保险?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不过,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有的经营者希望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从事短期粮食种植的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据此,草案增加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等5类行动的除外。
再吃“定心丸”,明确草地、林地承包届满后的延期问题
承包期的问题也是农民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为了给农民吃上“定心丸”,草案一审稿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草地、林地也属于农村土地,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当明确。
因此,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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